(壹)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匿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
(二)公安機關查處毒品犯罪活動時告知違法犯罪人的;
(三)阻礙依法進行藥品檢查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毒品犯罪涉案財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壹)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匿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
(二)公安機關查處毒品犯罪活動時告知違法犯罪人的;
(三)阻礙依法進行藥品檢查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毒品犯罪涉案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