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漢許慎在《說文解字》第十部說:“雲,刑也。平如水,從水。摸不直就走,從【到】走。因此具有法律的意義,也是中國古代最早記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詞語之壹。
“雲”是壹種與刑法有關的神獸,有的地方法院門口就有這種動物的石雕。“法”在現代漢語中的古體是“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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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之爭:
有學者從訓詁學的角度考察了《荀》的成分。他認為,首先,水在古代的概念中,無論是具體意義上還是抽象意義上,都具有平正的意義;水是平的,水的不平是外界作用的結果,比如地理面貌不同,與水無關。其次,從寫法的過程來看,應該是先有《易》,後有《易》。
甲骨文中出現了“更”,顯示了古代的訴訟場面。通過“庚”獸進行的審判是壹種代表公平正義的神判。
再次,“去”在古漢語中有兩個意思:壹是“去”的動作,二是“擺脫”。在“去”這個字裏,“去”應該理解為“除掉”——被“高”認為是惡的或不公平的東西,都會隨之“除掉”。
第四,即使把“運”字和“刑”聯系起來,也不能否認“運”字有公平的意思。因為許慎《刑也》中的“刑”字也承載著公平正義的含義。
把“刑”只理解為現代意義上的“刑”和“刑殺”,是對古文字的誤解。因此,“雲”不體現公平正義的觀點屬於現代人協會的觀點,與“雲”的本義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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