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合同:
承租方義務第六條規定:“承擔不超過租賃車輛因交通事故或被盜造成現值20%的損失;承擔
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責任。"
《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
1.提供給承租方的租賃車輛必須技術狀況良好,各種證件和費用足額繳納。
2、負責向保險公司辦理出租汽車保險。
3.負責車輛的二級維護和年檢。
4.租賃期間,協助乙方處理意外事故。
5.監督租賃期間車輛的使用。
擴展數據:
案例:租車出行處理多起事故
大家都以為有學車證的司機可以在有駕照的司機的陪伴下開車,於是信任小張開車。但沒想到的是,他壹邊開車壹邊超速發短信,車輛沖出高速公路,發生了事故。
所幸無人受傷,但棚車受損嚴重。租車公司提供的保險對小張開車時發生的車禍不予賠付,並要求租賃單上的其他5名司機全額賠付。
律師表示,有學習駕照的司機在車主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開車,但租車公司有權要求租車人簽署其他條款。
讓沒有出現在租約司機名單中的小張開車,本來就是違約行為。小劉等四人確實有責任為小張繳納罰款,小張很可能逃脫車禍責任。律師也提醒留學生,不要想當然,也不要圖方便,租車壹定要看清楚租約。(曹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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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汽車租賃合同-合同條款
中國新聞網-紐約中國留學生不看租約租車,陷入車禍賠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