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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船舶使用壽命的規定

法律分析:

船舶的使用壽命取決於對船舶的檢驗。海船:ⅰ類船,專項定期檢驗18年以上,25年以上需報廢;ⅱ類船舶,特別是定期檢驗超過24年的,強制報廢超過30年的;ⅲ類船舶,特別是定期檢驗超過26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31年的船舶;四類船舶,特別是28年以上船舶定期檢驗,33年以上船舶強制報廢;五類船舶,特別是29年以上船舶定期檢驗,34年以上船舶強制報廢;淡水船:壹類船,特別定期檢驗超過18年,超過25年就要報廢;ⅱ類船舶,特別是定期檢驗超過24年的,強制報廢超過30年的;ⅲ類船舶,特別是定期檢驗超過26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31年的船舶;四類船舶,特別是28年以上船舶定期檢驗,33年以上船舶強制報廢(包括29年以上黑龍江水系專項檢驗,39年以上強制報廢);五類船舶,特別是29年以上船舶定期檢驗,35年以上船舶強制報廢(包括29年以上黑龍江水系專項檢驗,39年以上強制報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第三十九條有效期為五年,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舊運輸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船舶強制報廢日期;(二)光船租賃國籍證書的有效期與光船租賃相同,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衍生問題:

船多少年報廢?

壹類船舶,特別是定期檢驗超過18年,強制報廢超過25年的船舶;ⅱ類船舶,特別是定期檢驗超過24年的,強制報廢超過30年的;ⅲ類船舶,特別是定期檢驗超過26年,強制報廢船齡超過31年的船舶;四類船舶,特別是28年以上船舶定期檢驗,33年以上船舶強制報廢;五類船舶,特別是29年以上船舶定期檢驗,34年以上船舶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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