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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違反代理規則濫用代理權是無效還是效力待定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是無效的,濫用代理權是無效的,濫用代理權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代理人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無效,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濫用代理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代理人在同壹民事法律關系中同時為雙方當事人代理。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實施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代理人從事非法代理活動。濫用代理權壹般無效,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濫用代理權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反對的,代理行為有效。無效理論。自我代理違背了代理的本質特征,所以自我代理無效。效果不確定。自我代理是壹種效力未定的行為。如果事後由被代理人追認,則自行代理的法律後果歸被代理人所有。為雙方代理。雙方代理又稱同時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其所代表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這種行為原則上是無效的,但如果符合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或者得到委托人的認可,則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六十五條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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