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中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該條款專門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通過設定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原則,將舉證責任歸於幼兒園等教育機構。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法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仍然維持“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民事侵權領域最基本的歸責原則,其實質是根據過錯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