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幼兒園發生安全事故,老師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

幼兒園發生安全事故,老師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

幼兒園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幼兒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有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人,才不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幼兒園的其他規定。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罰款,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兒童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和玩具;

(三)侵占、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建築和設備;

(五)幹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

(六)幼兒園周圍的建築和設施有危險、汙染或影響幼兒園采光的。

前款所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以上內容?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上一篇:有沒有相關法律法規阻止居民拾荒?
  • 下一篇:錢律師事務所正規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