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若幹規定》第七十八條本規定所稱“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是指基於同壹法律事實,人數眾多,利益受損,可能影響社會秩序穩定的經濟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罪等犯罪。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在辦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實施的非法集資、傳銷和經濟犯罪案件中,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逐壹收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的, 能夠將收集的言詞證據與依法收集、核實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物證相結合,全面認定涉案人數、涉案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確保證據真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