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固有的權利,不受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的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的權利體現為債權,其實現是有條件的:
1.用當年利潤進行現金分配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當年盈利;
(2)遞延損失已經彌補並結轉;
(3)提取了65,438+00%的法定公積金和5%-65,438+00%的法定公益金;
2.除滿足1條件外,用當年利潤分配新股還應:
(壹)公司前次發行股票已募足且相隔壹年;
(二)公司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⑶公司預期利潤率能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除滿足第2項(1-3)條件外,盈余公積轉增股本還應:
(壹)公司近三年盈利,可以向股東分紅;
(二)分配後法定公積金的留存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50%;
(3)此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必須由董事會提出,並按照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審議表決,通過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現金分配方案或2/3紅利分配方案以上方可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