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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要求離婚,丈夫不同意怎麽辦?

法律分析:壹孕婦要求離婚。如果丈夫不同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女方要求離婚,男方不同意。即使女方已經懷孕,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判決是否準予男女雙方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82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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