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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有哪些表現形式?

構成欺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條件是: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客觀上講,是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主體是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以及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壹條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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