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改變所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大量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1、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致使五畝以上基本農田或者十畝以上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嚴重汙染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