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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漁業資源的法律規定

為保護我國漁業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禁止在我國海洋、江河湖泊、水庫水域使用炸藥、有毒物質(農藥、麻醉藥品)和電力進行捕撈,禁止制造危害漁業資源的捕撈工具,禁止傳授禁用的捕撈方法。不得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不得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規定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產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幼魚比例。在水生動物洄遊通道修建閘壩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征求漁業資源管理部門的意見。經確認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應當修建捕撈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如不采取措施,對漁業資源造成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賠償漁業資源損失。禁止在通江河口、水閘設置網具捕撈水生生物,保護水生動物幼體和產卵洄遊通道。通江開閘要兼顧魚類洄遊和河道灌溉接苗。水爆、勘探、水下作業等。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事先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漁業資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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