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經營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具體分為三級,即第壹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作業場所、設施所在單位的安全負責人或安全科長審核簽字,報本單位安全、消防部門審批後實施。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作業場所和設施所在單位的車間領導審核簽字後,報工廠安全消防部門審批後實施。三級動火作業不需要動火作業許可證,經動火作業場所和設施所在單位車間領導審核,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後,方可實施動火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