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隱瞞重點疫區旅行史和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應當屬於新冠肺炎上述三人的疑似患者、確診患者、病原攜帶者或者密切接觸者,不主動向單位和社區報告,不服從單位和社區的健康監測和管理,不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 從而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眾安全,患病後直接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直接造成大量密切接觸者(特別是醫務人員)被隔離觀察,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隔離期限;(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