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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取土怎麽處罰?

法律分析:關於耕地非法取土的處理,(1)土地的處理:非法占用的土地應當責令退還。(2)已建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處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拆除。(三)非法占用土地主體的處置:非法占用土地主體可以並處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罰款數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同時,非法占用土地的主體是政府、政府部門或者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責令改正。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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