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適合過多的行政幹預,所以及時結算的問題應該通過合同中的約定來解決。司法機關也嚴格按照雙方的意思表示作出“逾期答復視為認可”的裁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合同示範文本時,體現了促進及時結算的目的,但表述不明確,即使合同中有約定,也很難得到法院的認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33.3:“發包人在收到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後28天內未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利息自應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當事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壹)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日期;(2)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竣工結算文件的提交日期;(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
上一篇:央企拖欠工程款怎麽辦?下一篇:招行打電話推銷保險,我口頭答應了。發完合同,我沒簽。會生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