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壹個海洋大國。其海洋資源立法歷史悠久。早在1868年,加拿大就制定了第壹部漁業法,並於1869年通過了《沿海漁業保護法》。這兩部法律至今仍是加拿大漁業管理的法律基礎。然而,由於特殊的政治和歷史背景,加拿大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之前並沒有壹部完整的海洋法律。1996 12加拿大通過了自己的海洋法,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賦予沿海國家的權利以國內立法的形式具體化,以適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海洋新形勢的發展,形成新的海洋戰略和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帶來的利益。加拿大於1997年頒布實施《海洋法》,成為世界上第壹個擁有全面海洋管理立法的國家。海洋法確立了漁業與海洋部為全國海洋事務管理和協調的牽頭部門,負責全國的海洋管理,為加拿大未來的海洋戰略發展指明了方向,為做好加拿大的海洋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該法授權加拿大漁業和海洋部長負責組織、領導和監督加拿大海洋戰略的制定。
目前,加拿大還頒布了其他有關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規:漁業法、沿海漁業保護法、領海和漁區法、大西洋漁業管理區條例、太平洋漁業管理條例、沿海各省漁業管理條例、200海裏專屬漁區法、北冰洋管理法、大陸架法、海洋傾倒法等。各省也在允許的範圍內制定了壹些地方性法規。上述法律涵蓋的範圍很廣,包括海洋資源和工業管理。比如漁業法就詳細規定了三文魚、龍蝦、海豹的捕殺,魚道的修建,生產資料的申報,漁船的安全設備等。此外,加拿大還簽署了壹些與海洋資源和產業相關的國際公約和協議,* * *形成了有機的、統壹的、完整的加拿大海洋資源管理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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