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自願住院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患者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患者或者其監護人仍要求出院的,醫師應當在病歷中詳細記錄告知過程,並在出院後提出醫療建議,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簽字確認。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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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相關條款:
第五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前款規定的檢查時,應當聽取精神障礙患者及其監護人的意見;發現違反本法的,應當立即制止或者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理。
心理治療活動應當在醫療機構進行。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不得從事精神障礙的診斷工作,不得為精神障礙患者開具處方或者提供手術治療。心理治療的技術規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二條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等場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精神障礙罪犯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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