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實施的壹項行政制度。有六種形式: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罰是指具體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處分。有行政處罰種類的警示;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七種行政處罰形式。
根據被制裁人與被制裁人的隸屬關系,行政處分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特定國家行政機關(如公安、稅務、海關等機關)對個人或法人采取制裁措施的,稱為行政處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據法律賦予的權限對其下屬人員實施的處分,稱為行政處分,在我國也稱為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種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