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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第壹部科技法律於1993年頒布實施。

1993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旨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壹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NPC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於2007年6月5日至2月5日召開。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頒布於1994,實施於199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二條國家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建設國家創新體系和創新型國家。第三條國家保障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的自由,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保護科學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全社會都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註重培養受教育者的獨立思考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創新、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第四條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應當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進步應當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動應用科學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事業。第六條(壹)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產業發展相結合,鼓勵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交叉融合、相互促進;

(二)國家加強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科學技術合作,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

(三)國家加強軍民科技計劃的銜接和協調,促進軍民科技資源和技術發展需求的相互交流和雙向轉移,發展軍民兩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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