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指未婚男女未經結婚登記,以生活為目的,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而形成的婚姻關系。事實婚姻的要求如下:
(1)同居男女雙方均無配偶;
(2)男女同居開始於1994年2月1日前;
(3)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自願公開關系的;
(4)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時具備婚姻的必備要件(a .同居是指男方22歲,女方20歲;b .男女之間通過婚姻同居是自願的;c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d .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1994年2月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達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通知》中也明確:“從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未經結婚登記的,壹律按非法同居處理。"
也就是說,1994 2月1之後以夫妻名義同居,不被認定為合法的婚姻形式,該婚姻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