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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適用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部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治安調解的範圍主要包括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輕微治安案件。

法律依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八條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情節輕微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的糾紛;

(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的在先過錯造成的;

(三)其他更容易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

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或者物品損失,或者雙方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賠償無爭議,符合公安調解條件,雙方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可以當場調解並制作調解協議。現場錄音錄像明確記錄當事人基本信息、主要違法事實和協議內容的,不制作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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