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1條,除非另有說明,就本公約而言:1。“物種”指任何物種、亞種或其地理上孤立的種群;2.“標本”是指:(1)任何活的或死的動物或植物;(二)就動物而言,指附錄壹和附錄二所列物種,或其任何可識別的部分,或其衍生物,以及附錄三所列物種的任何可識別部分和附錄三所指的相關物種,或其衍生物。(三)如果是植物,指附錄壹所列物種,或其任何可識別部分,或其衍生物,以及附錄二和附錄三所列物種的任何可識別部分和附錄二和附錄三所指的相關物種,或其衍生物。3.“貿易”是指從海上出口、轉口、進口和引進;4.“再出口”是指出口任何最初進口的標本;5.“從海上引進”是指從不屬於任何國家管轄的海域獲得的任何物種標本輸入壹個國家;6.“科學機構”指根據第9條指定的國家科學機構;7.“管理組織”指根據第9條指定的國家管理組織;“成員國”指本公約對其生效的國家。
《南極海洋生物資源保護公約》第壹條。本公約適用於南緯60度以南地區以及該緯度和構成南極海洋生態系統壹部分的南極輻合帶之間地區的南極海洋生物資源。2.南極海洋生物資源是指南極輻合帶以南的有鰭魚類、軟體動物、甲殼動物和包括鳥類在內的其他生物物種的總和。三。南極海洋生態系統指南極地海洋生物資源與其自然環境之間的復雜關系。4.南極輻合帶應視為連接以下經緯度點的連線:南緯50,南緯0;南緯50,東經30;南緯45°,東經30°;南緯45°,東經80°;南緯55,東經80;南緯55,東經150;南緯60,東經150;南緯60,西經50;南緯50,西經50;南緯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