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壹部法律,旨在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
本法於2000年6月5日至10月36日在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修訂通過,並將於2006年10月6日至36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確立了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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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四條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規範漢字。第三條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第十四條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語言文字:
(a)廣播、電影和電視中使用的詞語;
(二)公共場所設施用字;
3 .招牌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單位名稱;
(五)在中國銷售的貨物的包裝和說明。第十八條漢語拼音方案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拼寫和註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姓名、地名和中文文件中羅馬字母拼寫的統壹標準,用於漢字不便或無法使用的地區。
小學教育應開展漢語拼音教學。第十九條工作語言為普通話的崗位人員應具備普通話能力。
以普通話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影視劇演員、教師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標準的,應當另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