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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勞動仲裁

法律解析: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勞動爭議進行事實認定,並就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裁決的壹種法律制度。可以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七條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幾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得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

第十八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企業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1。聘任和解聘專職或兼職仲裁員。2.受理勞動爭議案件。3.討論重大或疑難勞動爭議案件。4.監督仲裁活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應當公正、正直,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1。他當過法官。2、從事法學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4.壹個律師已經執業三年了。

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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