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攜帶物品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直至消除違法狀態。
運輸單位車輛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經處罰後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延伸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條?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直至按照規定投保,並按照規定處以最低責任限額應繳保險費兩倍的罰款。
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壹百條?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強制報廢。
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銷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銷售金額的罰款,並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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