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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預登記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法律分析:1。預告登記的本質特征是使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效力,對與請求權內容相同的不動產物權的後續處分具有對抗效力。立法機關的立法理由是:“預告登記的功能是限制房地產開發商等債務人處分自己的權利,以保證債權人將來能夠實現自己的債權。這些懲戒行為不僅包括出售壹房二房,還包括在已經出售的房屋上設定抵押權。也就是說,這壹規定是為了保護購房者的利益,解決開發商在商品房預售中銷售壹房兩廳,或者擅自對已經出售給購房者的期房設定抵押等問題,其實質是限制開發商對預購商品房的處分。

2.預購商品房抵押預登記權的性質可視為壹種準物權,也可稱為“轉抵押”,弱於抵押、保證、質押、留置、定金等擔保物權,但優於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二十壹條規定,“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財產的,該財產權不發生效力。”

根據該條規定,不僅“所有權”可以申請預告登記,包括抵押權在內的“其他物權”也可以辦理預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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