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預購商品房抵押預登記權的性質可視為壹種準物權,也可稱為“轉抵押”,弱於抵押、保證、質押、留置、定金等擔保物權,但優於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二十壹條規定,“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財產的,該財產權不發生效力。”
根據該條規定,不僅“所有權”可以申請預告登記,包括抵押權在內的“其他物權”也可以辦理預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