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不予退還。定金是指當事人提前向對方支付部分費用,以保證債務的履行。押金數額由雙方自由決定,當時最高不能超過總費用的20%,超出部分無法律效益。預付定金的當事人應當簽訂合同,達成協議,約定支付日期和具體金額。合同存在時,定金有效,合同不存在時,定金無效。收取定金的壹方違反合同,要向債務人支付雙倍定金。
合同定金與定金的區別;
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定金條款。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前支付的壹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具有擔保的法律效力。《民法典》中沒有關於定金的相關規定。定金是為預訂支付的錢,是當事人的壹種支付手段。只是單方面行為,沒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綜上所述,合同簽訂後定金不可退還。除非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可以退還定金或者雙方協商退還定金是合法的;協商不成的,因定金收受人的過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7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予以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