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人的權利和實現權利的保障沒有具體規定。
2.不采用分權制不利於中華民國的鞏固。
3.沒有實行五權憲法的理論。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由孫中山先生為首的南京臨時政府公布的,是壹部資產階級的憲法性文件。
1965438+2002年3月8日南京臨時參議院通過,6月11日頒布實施。得分大綱、人民、參議院、臨時總統、副總統、國務委員、法院、附則等七章,* * *條五十六條。
《臨時約法》是辛亥革命勝利的重要成果,是歷史性的進步。1965438+2004年5月廢止,由中華民國憲法取代。
擴展數據: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內容:
1,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人民享有人身、住宅、財產、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以及請願、訴訟、考試、選舉、被選舉權;
2.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構建政治體制:參議院行使立法權,有權選舉和彈劾臨時總統和國務委員;
3.臨時總統和國務委員行使行政權,實行責任內閣制:司法權由法院獨立行使。歷史意義:政治制度:民主與制度。
它是中國近代第壹部資產階級民主憲法。它從法律上宣告了絕對君主制的滅亡和民主政體的建立。它成為現代中國民主化進程的壹座豐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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