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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錯案的含義

冤假錯案的含義是冤案、假案、錯案的統稱。

冤假錯案是指公訴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導致錯誤處理的案件。錯案、錯案、錯案統稱。

例子

壹是許強奸案。1991邯鄲市曲周縣鄉村教師許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15年後被宣告無罪。2006年7月28日,曲周縣人民法院判決許無罪。

二、許靜香搶劫案。1991春節期間,河南省周口市鹿邑縣楊湖口鄉發生入室盜竊案件10余起。徐靜香很委屈,坦白了。2005年3月15日,在被關押了13年之後,徐靜香終於被宣告無罪。

三、聶樹斌強奸殺人案。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莊市西郊孔寨村附近發生壹起強奸殺人案。聶樹斌成為嫌疑人,被抓。經石家莊、河北兩地法院審理,判處死刑。2016 12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判聶樹斌無罪。

第四,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強奸殺人案。1996年4月,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某卷煙廠發生壹起強奸殺人案。警方認定18歲的呼格吉勒圖為兇手。僅僅過了61天,法院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五天後執行。2014 12 15,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宣告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再審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自己無罪的人提起公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起訴。

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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