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第二,合同到期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單位經濟性裁員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無需賠償。
第五,試用期內因不符合錄用條件被單位辭退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壹般來說,企業辭退員工,需要的補償是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所以歸根結底還是要搞清楚這個經濟補償金是怎麽計算的。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要求,經濟補償金只能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