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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願意簽勞動合同怎麽辦?

員工故意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可以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員工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不支付經濟補償。

1首先需要明確,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我國勞動合同法賦予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和合同內容必須有法定內容。所以不管是誰的原因,只要不簽勞動合同,從入職第二個月起,妳就要付雙倍工資。

2.為了避免出現故意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3.不願意簽訂合同的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時,程序必須到位並有文件記錄,即兩份書面通知。壹種是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二是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勞動關系,當然需要勞動者本人簽字,否則在無法證明的情況下,單位會處於不利的境地,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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