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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輛年檢的法律規定

最近很多人對法律規定的車輛年檢的內容很困惑,壹直在咨詢邊肖。今天太平洋汽車網的邊肖針對這個問題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能幫妳答疑解惑。

車輛年檢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車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已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能再轉讓(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如果要買賣,可以去車管所辦理汽車報廢單(取消汽車的檔案),再進行買賣。

以上內容來自太平洋汽車網整理發布,可供參考。希望對妳有幫助。如需更多法律解答,可在線咨詢太平洋汽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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