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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員工死亡的賠償標準

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領取撫恤金的規定,是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生前不能工作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

公司對員工死亡的賠償: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員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給予補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職工因工死亡,企業應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死亡補助金,不同地區賠償金額不同。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死亡待遇。其他情況將按疾病處理。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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