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公民不聚集既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對於聚眾等行為,屬於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警方有權執法。根據法律規定,在疫情期間,個人違反規定進行聚集活動的行為,屬於“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情形,公安機關有權對其進行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有權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八條* *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動員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應急措施。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