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機動車駕駛人依照本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核。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於本次記分周期的核查。持有第三款規定以外的駕駛證的駕駛人對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負同等以上責任,且其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驗。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驗。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參加驗證並提交身體條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