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條按照以下原則編制: (壹)落實土地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嚴格控制土地用途;(2)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農用地;(3)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四)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和生態用地,滿足農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的合理需求,促進城鄉發展壹體化;(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六)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數量質量平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壹條* *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應當符合土地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用途管制、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優先使用現有建設用地,提高建設用地使用效率。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土壤汙染,確保建設用地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規模化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十壹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壹)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三)城市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