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暫支資金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本單位收入管理的資金列入暫支資金,應當及時清理結算各類暫支資金,不得長期掛賬;
2.《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第二十三條所有應收及預付款項應定期與債務人對賬,以便及時清算和催收;
3.《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規模,及時清理,不得長期支付;
4.《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第三十條各類應付賬款、應付款應當及時清理,按規定結算,不得發生長期損失。
行政單位財務細則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支資金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本單位收入管理的資金列入暫支資金,並及時清理結算各類暫支資金,不得長期列支。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規模,及時清理,不得長期支付。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
第二十三條
所有應收及預付款項應定期與債務人對賬,以便核實、及時清算和催收。第三十條
各種應付賬款、應付帳款要及時清理,按規定結算,不允許長期掛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