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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收款長期掛賬是什麽違規行為?

交易之間的長期損失違反下列規定:

1《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暫支資金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本單位收入管理的資金列入暫支資金,應當及時清理結算各類暫支資金,不得長期掛賬;

2.《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第二十三條所有應收及預付款項應定期與債務人對賬,以便及時清算和催收;

3.《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規模,及時清理,不得長期支付;

4.《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第三十條各類應付賬款、應付款應當及時清理,按規定結算,不得發生長期損失。

行政單位財務細則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支資金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本單位收入管理的資金列入暫支資金,並及時清理結算各類暫支資金,不得長期列支。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規模,及時清理,不得長期支付。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

第二十三條

所有應收及預付款項應定期與債務人對賬,以便核實、及時清算和催收。第三十條

各種應付賬款、應付帳款要及時清理,按規定結算,不允許長期掛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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