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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臨時休假制度

法律分析:1。公司員工請假,各相關領導及部門需提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說明”,並在綜合部備案,否則請假不生效;員工假期到期後,必須在綜合部終止休假,否則將缺勤。2、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確保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人員將承擔相應後果。3.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因臨時請假的,應在上班前電話聯系部門負責人,並在復工後辦理請假手續。4、員工請假2天以內經部門負責人批準,請假3天以上經部門負責人同意,需經綜合部批準;請假超過7天必須經總經理批準。經批準後,請假員工憑“請假條”到綜合部備案,否則請假不生效。5.如因特殊情況需請假,需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綜合部同意,否則按曠工處理。6.部門負責人請假需經總經理批準,並報綜合部備案。7.職工患病不能繼續工作,請病假超過3天的,應當提交醫院出具的病歷本或者病假證明。病假期滿後,員工將重返工作崗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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