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和儲存場所的設施和建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50016-200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程》、《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國家標準。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驗收;
2.操作條件和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操作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和《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如果深圳沒有自有倉儲企業,至少需要1初級安全員;如果深圳有自有倉儲企業,至少需要1名中級安全員;
4.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經有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單位其他人員應按規定進行相關專業知識培訓並取得崗位資格;
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安全備案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隱患整改制度、1事故調查處理制度、安全防護制度等相關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包括倉庫管理、銷售、采購、設備設施運行等崗位操作規程。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指南(單位版)》的要求進行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