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二)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式;(六)執行合夥事務;(七)入夥和退夥;(八)爭議解決方式;(九)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十)違約責任。當然,作為管理者,妳可以加入,員工只負責對股份承擔責任,但日常的管理和運營權還是妳說了算。如遇重大決策,員工可以參與決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