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娛樂場所管理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娛樂場所教唆、縱容從業人員侵犯消費者人身權利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0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法律分析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