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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猝死,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嗎?

法律分析

第壹,員工在工作期間48小時內突發疾病死亡的,屬於工傷。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二是職工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48小時後死亡的,法律上稱為“非因工死亡”,單位應當承擔職工非因工死亡的賠償責任。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各省不壹樣。非因工死亡賠償金主要包括(1)醫療費用,由社保中的醫保報銷,未購買社保的按醫保比例補償給家屬;(2)喪葬費,相當於3個月工資;(3)壹次性撫恤金,相當於9個月工資;(4)供養親屬撫恤金,相當於3個月工資。非因工死亡,除醫療費用外,家屬可獲得相當於15個月的工資總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視為工傷。因此,工作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職工工作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配合職工及其家屬進行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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