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如果公司要求員工下班後回復微信或安排任務,實質上是變相增加員工的工作時間和負擔,需要給員工支付加班費。現在很多單位實行加班審批制度,只有公司批準的延時工作才屬於加班。比如妳晚上加班到10,只能被批“加班”。但如果公司在下班後給員工安排工作,並且明確要求員工在明天上班前完成,這種要求顯然是要求員工利用下班時間完成的,應該屬於加班。
如果員工因下班後未及時回復信息而被辭退,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馬律師認為,微信業余時間的工作要看情況。
特別緊急、重要的工作,不立即處理可能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無論從職業道德還是個人發展,都應該處理。工作完成後,單位可以發放加班津貼或休假。
對於壹般事務通知或非緊急工作,員工不得回復或拒絕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