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提起反訴的時間為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前。
2.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壹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審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反訴的當事人限於本訴訟當事人。
4.反訴與本案訴訟請求基於同壹法律關系的,訴訟請求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或者反訴與本案訴訟請求基於同壹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審理。
5.反訴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案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無關的,裁定不予受理,並告知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