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第15號)(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義務。第二十八條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第二十九條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到人民法院進行詢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目前和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以上是法院強制執行老賴的最新相關規定。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予以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