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分享是壹種善意行為,其本質是幫助他人。應該肯定車主行為的初衷,用法律手段在全社會樹立“誠信友愛”的社會氛圍。如果讓好心人承擔全部責任或賠償責任,做慈善助人的人會覺得正義不公平,輿論也不會認同。“善意”是壹種道德評價。經營者的善意和便利是壹種值得肯定和鼓勵的行為。社會應該保護經營者助人為樂的積極性。但“善意”僅構成其行為的動機,不能成為其行為免責的理由。不是否定助人精神,而是要求助人者在助人過程中盡到註意義務。雖然幫助別人的人都是善意的,但不代表出發點好就可以不顧對方的權益。沒有法律可以減輕無償服務提供者的註意義務。“有償”和“無償”只是確認雙方是否構成合同關系,但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屬於侵權行為。無論雙方是否有償,侵權人都應承擔責任。車主的責任不是對其良好動機的否定,而是對其過錯的懲罰。
法律依據:《民法》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