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勘察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2.固定、提取或者保存現場證據材料;
3、尋找當事人和證人進行詢問,並制作詢問筆錄;
4.進行其他調查。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和標準的規定,對現場進行拍照,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並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壹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進行現場攝像。現場圖和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參加勘查的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又沒有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因時間、地點、天氣等原因可能滅失痕跡或者證據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存。交通警察應當查驗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和保險標誌。交通事故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趕赴現場,首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況進行專業檢驗。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