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144.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後,當事人就同壹訴訟請求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七)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